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河南省铸锻工业协会,英文名称:HENAN CASTING & FORGING INDUSTRY ASSOCIATION,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河南省铸锻工业协会是河南省铸锻工业生产和经营企业及有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其它团体组成的以为行为服务为目的的行业性组织,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论“四个全面治国理政”条例讲话精神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思想,宗旨是为维护铸锻行业、企业的共同利益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达和贯彻政府意图,组织和协调行业的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工艺攻关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坚持企业家办会原则,协调监督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坚持依法建会、民主办会和改革立会,推动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速信息化与工业化两化融合发展。

  第四条 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求真务实,转型升级、创新驱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环境友好、绿色制造、生态文明,节能减排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五条 本会接受河南省国资委、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河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全行业技术经济类资料的调查和统计工作。积极为政府与主管部门提供制订本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积极参与行业调研和制订行业有关规划的活动,以及购买服务项目。

  (二)提供国内外铸锻行业有关的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开展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对铸锻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进行诊断和指导。

  (三)总结企业开展自主技术创新的先进经验,协助企业贯彻国家标准,积极宣传和推广国内外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组织开展行业基础实用技术的开发研究。

  (四)贯彻和推动行业准入制度的落实,引导行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节能减排,引导企业走专业化、集群化、市场化、信息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道路;实现和谐的可持续发展。

  (五)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提出和制定行业内部技术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六)实施和组织行业职工培训工作,大力培养行业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

  (七)积极发展与国外和地区同行业及对口组织的联系,为促进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服务。参与协调各会员单位的进出口业务、技术引进、利用外资等方面的业务,促进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

  (八)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办事,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和“走出去”战略,帮助企业开展反倾销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活动,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外企业展览、展销活动,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团体委托本会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只吸收单位会员

  (一)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取得批准或登记文件愿意履行章程规定义务,并按时交纳会费的下列单位,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铸造公司(厂)或锻造公司(厂),国有企业的铸锻造分公司或分厂,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经营与铸锻行业有关业务的企业或单位,有铸造或锻造专业的科研、教学和设计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单位会员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根据开展工作与活动需要,可吸收行业知名人士为特邀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经秘书长签字同意后,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缴纳会费后即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获得本会掌握的科研成果、资料和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生产经营方面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换届时须有1/3的新的理事单位,更换同等数量的上届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批准任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顾问、专家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对逾期二年不缴纳会费的理事单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暂停或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人格魅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专职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处为本会执行机构,由秘书长领导。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荣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和特约专家,并参与本会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负责制。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承办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接受秘书长的委托,负责组织专项工作。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承担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服务工作;

  (二)、在秘书长领导下,贯彻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编写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为召开代表大会起草有关会议文件,准备会议资料

  (五)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新会员,管理各分支机构

  (六)制定设立和管理分支机构的相应办法,编写内部管理制度

  (七)其它工作

  (八)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对本行业有经验,有贡献、热心本行业的专家,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聘请为本会专家,顾问的建议,并报理事会审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中介服务性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