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多项环保新政3月1日落地


 

    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主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也可咨询生态环境部门。

明确“按证排污、按证监管”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的‘排污身份证’,所有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鲤城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条例》将污染物排放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体责任。

    《条例》全面规范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明确排污单位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污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设专章就“监督检查”作出了详细规定,解决了困扰环境执法机构多年的执法手段使用和执法证据认定问题,为今后固定源排污监管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惩治违法行为,最高罚100万元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持证排污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在平台进行登记后,市民可以通过平台查询、获取企业排污信息,遇到非法排污问题,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或提起公益诉讼。

    《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无证排污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如果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行业动态